(2017)浙0803执9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彩云、饶群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彩云,饶群文,衢州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9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彩云,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饶群文,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衢江经济开发区宾港中路以东、春苑西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79648977-9。法定代表人孙建忠。本院在执行朱彩云与饶群文、衢州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9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614656.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