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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卢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东旭、李崇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驰,崔东旭,李崇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卢驰,男,1970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岗社区。被执行人崔东旭,男,1974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现羁押于富锦看守所。被执行人李崇娣,女,1976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14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卢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东旭、李崇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