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瑞玲与廖剑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玲,廖剑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141号原告:郭瑞玲,女,1984年6月7日出身,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剑雄,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本院受理原告郭瑞玲诉被告廖剑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郭瑞玲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瑞玲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瑞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负担)。审判员 廖礼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英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