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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660号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09481016C。法定代表人叶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利,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喀左县。委托代理人刘堂明,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移民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592971024。法定代表人毛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勋焘,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