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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2民初1104号原告李某,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平某,男,54岁,系原告丈夫。被告刘某,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广平县,。被告单某,女,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广平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睢海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某、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3月18日,两被告系夫妻,家庭养鸡使用原告饲料及兽药,被告单某经结算后书写欠条:今欠款叁仟玖佰壹拾伍元(¥3915元)。双方议定在一个月之内还清,如逾期愿支付违约金壹仟元,发生纠纷由广平县法院管辖。欠款人:单某,金安村,2008年3月18日。我每逢春节都会到被告家中讨要,期间给过两次款,被告还欠2415元,说家里困难,缓缓再给,2017年2月20日我给被告刘某打电话催要欠款,被告说在安徽要账,要来了就给你,还在往后推,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饲料兽药款2415元、违约金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96元,共计471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单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在被告家庭搞养殖期间从原告李某处购买饲料和兽药,被告单某于2008年3月18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今欠款叁仟玖佰壹拾伍元(¥3915元),双方议定在一个月之内还清,如逾期愿支付违约金壹仟元,约定由广平县法院管辖,在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时,被告单某又把欠条的落款时间改写成了2010年12月11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偿还原告1000元、2015年2月18日偿还500元,目前仍欠原告241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415元、违约金1000元、逾期银行贷款利息12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递交的被告单某出具的欠条一份、电话录音光盘一张、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单某在家庭搞养殖期间从原告李某门市购买饲料、兽药,原被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被告单某给原告出具欠款手续后,在原告催要欠款的情况下分两次偿还了原告一部分款项,至今也未付清所欠原告的款项属于违约行为。该欠条虽然是被告单某所写,根据所欠款的具体用途,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承担违约责任和利息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欠条上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偏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酌情降低200元较为适宜。被告刘某、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2415元及违约金200元。二、被告刘某、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的利息从2011年1月1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本金2415元,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