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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吴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205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吴某,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在深圳市无工作,因本案于2016年12月l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平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吴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具有认罪态度好及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从轻处罚情节。本院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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