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陈洪亮、丁光亮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洪亮,丁光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亮,男,生于1983年10月24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光亮,男,生于1965年5月27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启,习水县温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洪亮因与被上诉人丁光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洪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洪亮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洪亮申请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减半收取1,440.00元,由陈洪亮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