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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行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耿家科等人和青州市益都街道石家社区三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家科,石俊光,石胜昌,石跃庆,石爱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1行初97号起诉人耿家科,男,1958年4月2日生,汉族。起诉人石俊光,男,1966年6月30日生,汉族。起诉人石胜昌,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起诉人石跃庆,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起诉人石爱昌,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2017年8月29日,本院收到耿家科、石俊光、石胜昌、石跃庆、石爱昌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2013年9月19日,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石家社区南片区三组土地76.63亩被征收,获土地补偿款8731125.20元;长租土地80.8亩,获土地租赁费485931.20元,两项共计9217056.40元。上述补偿款已于2013年11月25日向村民发放5559957元,尚余3657099.40元。2014年12月26日三组重新选举了村民代表和组长,高敏被选为三组组长。2016年1月11日��告以原告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2016年4月7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将涉案土地补偿款3657099.4元及相应利息交付被告。2016年9月份,被告在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的情况下,私自编制所谓的石家社区第三小组东坡土地补偿款新添人口分配方案(分配表)及误工补贴方案,并擅自发放补偿款项。被告的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严重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小组成员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石家社区三组作出的东坡土地补偿款新添人口分配及误工补贴方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的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石家社区三组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行为依照村民民主议定程序作出,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因此,石家社区三组作出的新添人口分配及误工补贴方案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耿家科、石俊光、石胜昌、石跃庆、石爱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建 华人民陪审员 张 同 杰人民陪审员 郭��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房 国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