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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万飞飞、周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飞飞,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05号申请人:万飞飞,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周伟,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申请人万飞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伟所有的皖L×××××号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伟所有的皖L×××××号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期限两年。二、查封申请人万飞飞提供担保的皖L×××××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万飞飞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