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成宝与黄显平、王庆芝、殷明玉、王家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马成宝,男,汉族,1966年8月9日生,无职业,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黄显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农民,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王庆芝,女,汉族,1962年8月21日生,农民,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殷明玉,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生,公职人员,现住汪清县。保证人王家革,男,满族,1967年1月17日生,公职人员,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马成宝与被执行人黄显平、王庆芝、殷明玉,保证人王家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成宝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汪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5)汪执字第915号,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8月29日本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7)吉2424执恢9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12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殷明玉账户存款42000元、扣划保证人王家革账户存款41000元;于2017年4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殷明玉账户存款34500元。2017年6月26日双方当事人核对本案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扣除被执行人殷明玉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成宝的3000元利息后,确定本案执行款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共计133704元,本案剩余执行款为16204元。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殷明玉履行剩余执行款16204元,并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14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潘庆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