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恢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如平与冯胜刚、马东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如平,冯胜刚,马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赵如平。被执行人冯胜刚。被执行人马东明。申请执行人赵如平与被执行人冯胜刚、马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相关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