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盂县南娄镇南娄村村民委员会与江顺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盂县南娄镇南娄村村民委员会,江顺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盂县南娄镇南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双柱,男,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江顺元,男,汉族,1958年2月8日生,山西省盂县人。申请执行人盂县南娄镇南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顺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盂县南娄镇南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晨生审判员 张渭清审判员 侯光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