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与德州蓝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德州蓝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609号原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佛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章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德州蓝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钟辛庄(德州市污泥处理厂北侧、生活垃圾处理厂东侧)。法定代表人:杨艳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德州蓝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了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2×××18的银行账户内140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德州蓝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德州蓝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德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1×××59(121296.03元)、工商银行工行三八路支行账号为16×××82(9398.66元)银行账户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