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31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鑫与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鑫,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余蒂妮,李晓明,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3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鑫,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苹,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镇春,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号日荣大厦*层**单元。法定代表人:余蒂妮。被执行人:余蒂妮,女,1972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号码110105197207014149。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号码520201196808154093。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南港管理****室。法定代表人:任昌建。申请执行人周鑫与被执行人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余蒂妮、李晓明、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D1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中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70538股股份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由于上述3970538股股份与本院(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号案所冻结的被执行人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6007532股股份(共计19978070股),均质押给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为便于整体处分,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依法解除了上述3970538股股份的冻结,交由(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号案一并处分。现上述19978070股股份已经处分完毕,但是没有剩余价款可供本案申请执行人清偿。另,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