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延君与付有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君,付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刘延君,住延寿县。被执行人:付有君,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刘延君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14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付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110800元、利息33240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90.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8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