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正伟与丁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伟,丁志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754号原告:周正伟,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丁志义,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伟与被告丁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周正伟负担。审 判 员 陈启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宇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