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婷申请执行甘肃探路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婷,甘肃探路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杨婷,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月星家居旁小区*楼***号。被执行人:甘肃探路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公园路80-262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宝,系该公司总经理。杨婷与甘肃探路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甘0104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探路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杨婷赔偿金8992元。因义务人甘肃探路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杨婷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探路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52.0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905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振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