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8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宁波汉庭贸易有限公司与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汉庭贸易有限公司,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605号原告:宁波汉庭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907026-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439号华东物资城机电市场***号。法定代表人:向力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黎亮,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临江。原告宁波汉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汉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汉庭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0元,由原告宁波汉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