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294号原告于某,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被告秦某,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