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源潇与李庭臣、杨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源潇,李庭臣,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源潇,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李庭臣,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杨娟,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本院在执行张源潇与李庭臣、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源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源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