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东三严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有限公司、罗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三严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有限公司,罗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608号申请人:广东三严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升光。委托代理人:雷鸣。被申请人:罗洪。申请人广东三严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严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洪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7]27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仲裁裁决如下:一、广东三严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罗洪一次性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工资13043.58元;二、驳回罗洪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三严公司认为:一、三严公司不具备对外开展业务项目而产生收益的条件,故此拖欠罗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部分工资。二、三严公司已于2017年1月13日及2月22日向罗洪分别出借1000元,共计2000元作为预付部分未发放的工资,应从未发放工资中扣除。三、三严公司人事行政部已于2017年1月19日前,通过企业微信手机软件平台的公司员工群里发出放假通知,告知全体员工自2017年1月20日起先行放假。此后,三严消防深圳教导大队于2017年2月15日发布收假和报备归队的通知文件,文件中说明员工必须于2017年2月16日报备归队入册,不按规定报备归队者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工资结算至2017年1月19日。2017年2月16日,罗洪未向三严公司报备,2017年1月20日后未出勤也未向三严公司提供过劳动力,且未办理任何离职交接手续,属于旷工自动离职,应当驳回仲裁裁决书裁定的金额13043.58元。三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7]272号仲裁裁决。本院庭审过程中,三严公司补充如下理由:要求扣减已经出借的2000元,扣除3443.23元,最终三严公司应支付给罗洪7503.35元。罗洪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关于三严公司是否应向罗洪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工资13043.58元的问题。三严公司主张其不具备对外开展业务项目而产生效益的条件以及罗洪属于自动离职,该理由并非不发放工资的理由,本院对此不予认可。关于三严公司主张应扣减借款2000元及3443.23元的问题。经审查,三严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经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可以缺席裁决,视为三严公司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且三严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的两张金额均为1000元的银行电子转账凭证,显示用途为“借款”,不能证明为已发放工资。同时,三严公司在本院庭审过程中也陈述没有证据证明曾要求罗洪在2017年2月23日前回公司上班。故此,三严公司主张扣减借款2000元及3443.23元没有依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三严公司在本案中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三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罗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三严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7]27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三严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异书记员 郑翠影汤燕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