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永军与张学四、南阳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军,张学四,南阳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688号原告:白永军,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欣,河南众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学四(又名张刚),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南阳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遮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300577645380W。法定代表人:李国鑫,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军诉被告张学四、南阳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永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学四、南阳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白永军负担。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俊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