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石市消防支队与翁从英、方明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石市消防支队,翁从英,方明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1517号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石市消防支队,住所地黄石市发展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邓文,支队政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忠,副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佳政,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从英。被告:方明霞。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石市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武警黄石消防支队)与被告翁从英、方明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警黄石消防支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佳政、王敬忠,被告翁从英、方明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返还原租赁的房屋及向原告交付被告进行的房屋装修、改扩建所形成的附属物、构筑物;2、被告支付所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99525元及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租赁合同后延期的房屋占用费(租金标准的两倍);4、本案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日和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翁从英分别签订(2015)03号、(2015)02号两份《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2015)03号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消防路17号经济适用楼地下一层约11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翁从英作为仓库,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2日,年租金17160元。(2015)02号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消防路17号经济适用楼自东向西8-9档约16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翁从英作为商业之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年租金160000元。两合同均约定:租金按年结算,被告于每年的前10日转账给原告;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需进行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必须无偿移交给甲方;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原告按滞交经费总额的3‰加收违约金。逾期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属于原告所有的全部财产。逾期60日,视为乙方放弃其在甲方处财产,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欠租金及滞纳金。被告承租的门面房租金只缴纳至2016年10月31日,截止2017年4月30日,欠缴租金8万元;仓库租金只缴纳至2016年4月30日,截止2017年4月30日,欠缴租金1.716万元。商业门面和仓库共欠租9.716万元,另欠水电费2365元,共计9.9525万元。被告严重违约,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房屋租赁也属于有偿服务范围。根据合同约定和中央军委要求,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两被告送达了《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解除了原告与被告翁从英签订的(2015)03号、(2015)02号两份《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双方之间不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经原告对此催促,两被告至今未退还房屋及缴清所欠租金、水电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翁从英、方明霞共同辩称,1、其与原告签订的是5年的合同,就是因为签订的5年合同,其才进行装修的。两被告于2016年5月底进行装修,花费了48万元,装修了一个月,6月底左右开业。2、两被告与原告约定提前一个月交房租,房租一年一交。被告不知道财务在哪里,一直跟被告联系的人是小何,第一年房租是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转账支付给小何的。大概在2016年10月1日,两被告要交第二年的房租时,收钱的小何表示,房子的房租不用交了,他说两被告大概能在此经营到2017年6月30日,所以被告就接受了他的意见。小何每月将电费单交到被告店里去,被告每次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小何,2017年3月25日被告将最后一个月的电费转账给小何。被告持有催交电费单,但原告方从来不催交房租。3、原告方承诺被告在2017年6月30日交还房屋,并且清退房屋之后,双方互不相欠,但是原告没有让被告在此经营到6月30日,实际上4月18日就让被告退房,原告方的代理人游律师当时说,如果把店关门了就可以协商赔偿事宜,所以被告就关门了,但被告关门后,对方没有任何协商意向,只让被告把钥匙还给他们。当时原告方让被告写一个装修多少钱、折旧多少钱的单子,说可以协商赔偿,被告列了一个清单,交给原告方,被告自己没有留档,被告不清楚为什么原告当庭不提交这份清单。原告方的代理人给被告打了几个电话,一直问被告要求赔多少钱,被告当时就问他们最高赔偿多少钱,他们一直没回复,被告有电话录音为证。4、被告现在就要求原告赔偿一点装修费,因为两被告都是下岗工人,没有工作收入,生活困难,希望法院酌情判决。在庭审后,两被告作为共同承租合伙经营人,已经及时地在2017年7月23日主动退出了租赁场所并完好地移交给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已依法提前解除并完成交接。诉讼中,原告提出的具体诉求,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抗辩亦合情合理。虽然被告对其属于请求权的权利未能在本次诉讼中依法提出反诉请求,不宜审查和处理,但是,为了避免诉累,公平、合理、真实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地解决纠纷并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原、被告双方在执行国家政策的行动中,能够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并已经坚决果断及时地达成了国家政策所要求的工作目标,同时为正确理解并贯彻执行(2017)1号《驻黄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精神,原告可对被告所欠租金等费用予以免收,被告可基于此亦放弃对提前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损失等权利主张,双方两清不再存在争议。对双方为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所做的协商谅解的努力,本院应当予以肯定并给予尊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出《要求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解除且被告已于2017年7月23日将其承租的房屋返还给了原告。二、双方就诉争租赁合同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1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翁从英、方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