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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红祖与被执行人康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祖,康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432号申请人张红祖,男。被执行人康胜军,男。申请人张红祖与被执行人康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康胜军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张红祖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康胜军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息132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康胜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红祖与被执行人康胜军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康胜军共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132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给付82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二、申请人张红祖自愿放弃申请的利息部分;三、本案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880元由被执行人康胜军承担。现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康胜军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第一笔给付款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