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红英、徐声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英,徐声前,刘翠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520号申请人:周红英,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申请人:徐声前,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申请人:刘翠珍,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原告周红英与被告祝永灯、徐丽英、徐声前、刘翠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红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徐声前、刘翠珍名下位于上饶县旭日街道信美路9号6幢105室,所有权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号的房产。周木荣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70号1幢附3-2,产权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红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声前、刘翠珍名下位于上饶县旭日街道信美路9号6幢105室,所有权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号的房产;二、查封周木荣名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70号1幢附3-2,产权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忆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