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学良与梁跃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良,梁跃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良,男,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梁跃敏,男,住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本院在执行张学良与梁跃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