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孙朋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孙朋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3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银光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殷宇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威,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王志军,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孙朋粮,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杨林坳乡沙家坝村老屋塘村民组**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孙朋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诉称,借款人王梦军于2012年10月23日在原告营业部借款30000元,约定了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被告孙朋粮为借款人王梦军在原告处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之后,借款人王梦军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8月29日止,借款人王梦军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9000元,利息12929.45元,共计本息41929.4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孙朋粮自愿从2017年9月份开始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孙朋粮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华审 判 员 张尧夫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