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才太本与索马乃、叶思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太本,索马乃,叶思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2525执58号申请执行人:才太本,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农民,住贵南县茫拉乡吐鲁村。被执行人:索马乃,男,1984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青海省贵南县人,农民,住贵南县,现羁押于贵南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叶思夫,男,1982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贵南县人,农民,住贵南县茫曲镇那然村,现羁押于贵南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才太本与叶思夫、索马乃督促程序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思夫、索马乃因涉嫌盗窃罪被贵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经本院查证二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才本太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本院(2017)青2525民督2号支付令,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才太本欠款101200元,承担申请费774元,尚有101974元未履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才项仁增审判员宋廷宝审判员斗拉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青羊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