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夏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涛,男,1979年10月24日生,住巢湖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6月17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月9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3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8年8月2日、8月4日被原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决定社区戒毒、行政拘留;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执行期限:2017年4月18日至5月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夏涛在其位于巢湖市“恒生阳光城”小区4栋2单元901室的家中,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吸毒工具,先后多次容留王某1等多人吸食。1、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涛在其家中容留王某2、王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涛在其家中容留王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夏涛在其家中容留王某1、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夏涛在其家中容留王某1、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夏涛在其家中被巢湖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经检测,夏涛与王某1、余某三人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为阳性。另查明:被告人夏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经过。被告人夏涛归案后,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吴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拘留证、批捕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证人余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涛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涛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涛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被告人夏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都可从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夏涛羁押期间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