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与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547号原告: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法定代表人:郝某。被告: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法定代表人: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原告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恒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林有霞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晓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