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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曹达楚,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紫阳路。被执行人,罗时平,男,46岁,1970年11月14日出生,360427197011140531,星子县。被执行人,饶丽琴,女,46岁,1970年6月13日出生,36042719700613054X,星子县。被执行人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路丽晶雅苑17号。被执行人曹达楚,男,47岁,1969年9月11日出生,360428196909114454,九江市都昌县万户镇横塘村田埠。被执行人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昌南大道1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罗时平、饶丽琴、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曹达楚、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63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时平、饶丽琴、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曹达楚、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5971816.0元,承担执行费57259.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97181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罗时平;饶丽琴;江西恒邦建设有限公司;曹达楚;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