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军诉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皖0503行赔初3号原告:张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杨丽,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XX,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原马鞍山市慈湖乡杨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田邦林,该社区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文胜人民陪审员 朱功文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家旻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