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和顺县鑫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孟长希、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鑫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孟长希,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3民初631号原告:和顺县鑫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会里村。法定代表人:李海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仲祥,和顺县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长希,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生,河南省汤阴县伏道大性中街村二区***号,现住和顺县。被告: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职务:主任。原告和顺县鑫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长希、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鑫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仲祥、被告孟长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顺县鑫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405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孟长希在2015年9月5日承揽了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养牛园区建设项目工程,购买了原告和顺县鑫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的红砖,欠原告红砖款1405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推诿,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40540元,以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孟长希辩称,我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我购买的红砖是用于建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牛场的。被告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孟长希从原告处拉红砖用于建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牛场,共计欠款140540元,被告孟长希于2016年5月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欠条一支,证明2016年5月6日,被告孟长希欠原告拉红砖款140540元;2、债权转让协议,证明2017年8月10日,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承揽的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养牛园区项目工程及附属工程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孟长希。被告孟长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孟长希向原告购买红砖,欠原告砖款140540元,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责任。被告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无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孟长希给付欠款14054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和顺县义兴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14054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长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和顺县鑫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欠款140540元。二、驳回原告和顺县鑫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被告孟长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