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水城县环境保护局、水城燊达煤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水城县环境保护局,水城燊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21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学海,系该局局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江东,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水城燊达煤矿,住所地水城县化乐乡杨家营村。负责人唐俊兴。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水城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水城燊达煤矿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水城县环境保护局以水城燊达煤矿已缴纳罚款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水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水城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福霞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俊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