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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邢俊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834号申请保全人:刘春然,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青兰隆兴东街村81号。被申请人:邢俊丽,女,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刘春然与被申请人于邢俊丽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86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邢俊丽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立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