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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福旺家超市与柏志远、通辽市安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福旺家超市,柏志远,通辽市安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294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福旺家超市,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经营者:韩晓静,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柏志远,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满族,汽车司机,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通辽市安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法定代表人:张晋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进,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福旺家超市诉被告柏志远、通辽市安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福旺家超市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福旺家超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福旺家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福旺家超市负担。审判员  宋殿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北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