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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翠岛花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徐明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翠岛花城业主委员会,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徐明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940号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翠岛花城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30261766-3,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王宽德,南京市雨花台区翠岛花城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吕兵、魏莉,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49021307,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姜玲,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徐明星,1965年4月14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翠岛花城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徐明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翠岛花城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翠岛花城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翠岛花城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陈乃伍南京市雨花台区翠岛花城业主委员会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