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麻玉民、毛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麻玉民,毛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组织机构代码89047665-9。负责人:罗建,行长。委托代理人:邓素玲,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祖聪,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麻玉民,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毛春花,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麻玉民、毛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6986.6元及其利息(截止至2016年7月15日,利息为5404.55元,罚息为13071.33元,复利为2465.43元;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约定月利率1.34%基础上上浮3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5404.55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月利率1.34%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复利),负担案件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7年5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麻玉民名下车牌为粤A×××××、粤A×××××的小型汽车(禁止办理年审),查封期限: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鉴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3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麻玉民名下车牌为粤A×××××、粤A×××××的小型汽车,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3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震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