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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7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7799陈磊与应文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应文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7799号原告:陈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昕怡,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应文炜。原告陈磊与被告应文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闫可可独任审理。被告应文炜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应文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不服本院裁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民辖终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文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963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原、被告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后被告至苏州与原告见面,被告以其账户被冻结为由向原告先后借款59633元,后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被告应文炜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被告双方系恋人关系,原告向其转账1万元并非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无证据证明原告曾借给被告信用卡,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信用卡消费是被告使用;原告所指的大闸蟹购买无证据显示是被告向原告借款购买;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购买苹果手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陈磊与被告应文炜经交友征婚网站认识,2015年9月30日,被告至苏州,原告予以接待并全程陪同,2015年10月2日、3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入住酒店,后被告带原告回到家乡浙江台州市。2015年10月19日,原告至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水上派出所报案,称被应文炜骗取财物59万元,水上派出所于2015年10月19日、22日两次对原告进行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2015年12月28日,水上派出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告不服,并于2016年1月14日向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提出刑事复议申请,2016年3月14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因无法找到有关当事人,决定中止刑事复议。2016年3月15日、16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民警两次对被告进行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后本院至公安机关处调取了上述询问笔录。在公安机关笔录中,原告陈述:一、2015年8月份,我通过世纪佳缘网站征婚,认识了被告应文炜,后两人通过微信进行联系。2015年9月30日傍晚,被告应文炜至苏州,我安排其入住平XX府酒店,两人一起吃就餐、喝茶,被告称与我有佛缘,要跟我结婚。10月1日,我帮被告安排入住园区月亮湾喜来登酒店,10月2日、3日我和被告一起入住园区洲际酒店,虽然住在一起但没有发生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周身名牌,其称因目前被证监会审查,账户被冻结了,所以相关花销费用由我承担,10月4日早晨,被告向我借了一张信用卡,在洲际酒店附近商店刷卡购买了一部苹果6S手机,被告称价值6080元,随即将信用卡归还,另外因为被告说他过几天要去日本参加嘉措活佛祈福法会,我又将3块玉器借给他,让他帮我卖。二、2015年10月4日中午,我和被告从洲际酒店办理退房手续,驾驶我的汽车一起去了被告台州家乡,晚上入住台州的一家酒店式公寓,应文炜回家了。10月5日被告带我和其朋友吃饭,饭间被告朋友说应文炜很厉害,马上要移民新西兰,当天晚上,我和被告开车去了上海并入住外滩一家酒店,被告堂弟和女朋友正好在上海游玩,被告让我我请他们一起吃了大餐。10月6日,我们退了房,被告让我请他做了SPA,晚上时候,被告从浦东机场去了日本,临走时被告说要给嘉措活佛发红包,让我微信转给他1万元现金,又问我借了一张广州银行的信用卡。被告在日本的期间,让我代购阳澄湖大闸蟹共计17箱邮寄给他朋友,总计6800元,被告说蟹款他会还我的。10月14日被告回到上海,被告称要来苏州住我家,我拒绝了。我借给被告的广州银行的信用卡一直在被告手里,直到10月18日我挂失,被告一共刷卡消费了36773元,上面的苹果6S手机6080元、微信转账1万元、蟹款6800元、刷卡36773元,共计59653元,都是被告向我借的。三、因为我在浙江奉化溪口雪窦山雪窦寺供养一名师父寂云法师,到现在差不多供养了40多万,被告曾说要给寂云法师捐赠一辆汽车,2015年10月15日,被告说18号的时候会给我18万元,让我供养寂云法师,并说19号跟我一起去雪窦寺看寂云法师。10月17日,被告又说找到了一个上海金主,这位金主也是嘉措活佛的徒弟,可以给寂云法师二三百万买车,并说供养越多福报越多,并向我要了自己身份证号码、寂云法师的电话号码、我和寂云法师聊天记录。10月18日中午,寂云法师联系我说被几个人打了,打人的声称我的男朋友,说寂云法师是我养的小白脸,整天问我要钱要车,寂云法师把几人照片发给我,我看到里面有应文炜和多多,后来寂云法师报警了,他们去了派出所。此后,被告应文炜再说爱我之类的话,我已经不相信他了,让他把财物还给我。公安机关笔录中,被告陈述:一、我是1999年参加工作,2002年至今在台州市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2008年离婚后一直单身。2015年5、6月份通过交友网站认识原告,自认识后一直通过微信联系,应该算是谈恋爱的,2015年9月30日原告邀请自己去苏州,在苏州住了四个晚上,都是原告安排的,后面三个晚上我和原告是住在一起的,在洲际酒店的两个晚上是都有发生性关系,我是准备和她结婚的。在苏州时,我并没有用陈磊的信用卡买苹果手机,陈磊是帮我付过一些钱,她来台州我也给了她现金。陈磊微信转给我的1万元,我和她在谈恋爱,这很正常,根据法律要还的话我也会还给她。我去日本的时候,因为我没有信用卡她给了我一张信用卡,具体什么卡记不清楚了,但是当时我就给了她几万元现金,后来在日本的时候不能刷自己的银联卡的时候,就刷了她这张信用卡,不记得刷了她卡上多少钱。大闸蟹是陈磊主动要给我的,大概五六千元,我都送人了,这个她帮我买的,钱我是要还给她的。我和原告之间经济事情,如果我欠她的,我肯定会还给他,如果她欠我的,我也要求她还给我。二、因为我和原告都是信佛的,陈磊说他供养了雪窦寺的寂云法师,他要我也捐钱捐物,我答应看看,如果合适的话让我朋友捐点钱。2015年10月17日,我和朋友去雪窦寺想弄清楚寂云法师情况,当时我是以陈磊男朋友的身份过去的,和那个和尚发生了口角,进而发生了肢体冲突,后来我们到当地派出所和解了。我去雪窦寺的事后,就和陈磊翻脸了。本院庭前通知原、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原告本人亦未到庭,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明确相关借款经过情况公安机关均已向原告详细的询问并作了笔录,原告对笔录中陈述均予以认可,但对于部分细节:大闸蟹的货款的金额、在日本刷卡消费的金额以及购买苹果手机的金额,经过核对相关的账单和流水,与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有所出入。原告提交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单一份,主张被告以购买苹果手机为由向原告借走信用卡消费6000元。原告提交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一份,主张于2015年10月8日、10月12日分别为被告代购买大闸蟹刷卡消费6000元、1212元,合计7212元。原告提交广州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一份,主张被告借用其信用卡在日本消费36320.82元。以上事实,由询问笔录、中止刑事复议通知书、信用卡账单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婚恋交友网站认识,后双方在短时间内互有往来,双方关系破裂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在最初公安机关询问时,原告称为被告代购大闸蟹支出6800元,现提交信用卡账单认为蟹款金额应为7212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信用卡账单无法确认刷卡金额即为代购大闸蟹消费支出,且根据原告本人提供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称17箱,单价400元,另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对代购大闸蟹事实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为被告代购大闸蟹支出6800元事实。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对于该笔钱款的事实,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均不持异议,现被告也仅辩称并非借款性质,故本院对该笔10000元发生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交广州银行信用卡账单一份称被告向其借用该张信用卡在日本期间刷卡消费36320.82元,被告辩称该账单无法证实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也无法证实系被告所消费产生,本院认为在公安机关对被告询问时,被告对于使用原告信用卡一事不持异议,仅称具体刷卡金额记不清楚,且原、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与被告飞赴日本行程、信用卡账单产生时间及地点均能一一印证,故对于被告抗辩不予支持,经核算,本院认定被告持有并使用原告广州银行信用卡36312.82元。在公安机关笔录中,原告称被告借其信用卡刷卡购买了价值6080元苹果6S手机一部,而庭审中原告提交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单称被告以购买苹果手机为由向原告借走信用卡消费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被告曾持卡购买手机或者持卡消费,且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对原告该点陈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公安机关笔录中陈述曾在台州、去日本前给付原告现金几万元,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己方所述,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于被告该点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上述资金的往来,原告称均为借款,要求被告予以归还;被告称双方系恋人关系,资金往来也并非借款关系,本院认为,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并未达成借贷合意,但原、被告相识于婚恋网站,在两人交往过程中,被告向原告表明想与之结婚,原告以将来共同生活为考虑向被告微信转账1万元、为被告代购大闸蟹支出6800元,另原告虽出于情感等因素将本人信用卡给与被告使用,但被告仅在日本短暂留驻几日,便刷卡消费36312.82元亦难言符合原告预期,后双方之间亲密关系在极短时间内破裂,原告给付被告钱款基础已然不存在,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相关钱款,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37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文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磊37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被告应文炜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应文炜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佳琦第8页共8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