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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桂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桂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605号申请人:四川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139号1幢2层2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08861960。法定代表人:胡怀高。被申请人:李桂湘,女,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四川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桂湘的财产13525.01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桂湘的财产13525.01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燕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