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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行审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舒兰市林业局申请任朝峰林业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3行审117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程普亮,局长。委托代理人:垢小双,系该局水曲柳林场职工。被执行人:任朝峰,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亚刚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舒林罚决字【2016】第08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第1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作出的舒林罚决字【2016】第08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舒兰市朝阳就业保障中介服务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年8月10日擅自在水曲柳镇锦德村蛤蟆塘水库东山(水曲柳林场1984年林相图52林班22小班)内私建舒兰市朝阳就业保障中介服务站二层楼一栋,占地面积280平方米。被执行人任朝峰系舒兰市朝阳就业保障中介服务站负责人,该服务站由舒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管。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经检查发现后,认为被执行人任朝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吉林市林业局《林业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拟对被执行人任朝峰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任朝峰直接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逾期被执行人任朝峰没有进行陈述、申辩。2016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对被执行人任朝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限期3个月内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林地原状。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2800元(280平方米X10元)罚款。设施08呢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80228010900005539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林业局或者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向被执行人任朝峰直接送达,逾期被执行人任朝峰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30日,罚款2800元缴纳,当事人处记载“舒兰市朝阳就业保障中介服务站”,与被执行人任朝峰提供的吉林省代收罚款专用票据记载一致。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向被执行人任朝峰直接送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在十日内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被执行人任朝峰没有自动履行该项内容。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舒林罚决字【2016】第08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向法庭举证的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集体讨论记录、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责令恢复林地原状通知书、询问笔录、送达回证、勘验、检查笔录、社保公司二节楼测量图、罚没款收据、现场照片、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对上述证据均无意见。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证据1,承包林地造林协议书,证明发改委给朝阳就业保障中介服务站批地。2,舒兰市朝阳就业保障中介服务站关于筹建退休人员疗养所的申请,证明发改委审批有立项。3、关于水曲柳舒兰市退休人员疗养所建设过程的证言,证明建楼有相关请示,不是个人行为。4、关于共建水曲柳镇锦德村至五道生态旅游区水泥路的请示报告,证明建楼有请示报告。5、舒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征求意见函,证明建楼是发改委批准的。6、吉林省代收罚款专用票据,证明处罚罚款已经缴纳。7、舒兰退休人员疗养所位置示意图,证明建楼位置。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证据均无意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系辖区内林地监督与检查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违反林地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第一,改变林地用途,建造舒兰市朝阳就业保障中介服务站二层楼的行为主体系单位,非负责人即被执行人任朝峰个人行为。第二,罚款数额较大的应告知被执行人听证权利。故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舒林罚决字【2016】第08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不适格且行政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作出的舒林罚决字【2016】第08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梦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东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