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李树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李树见,钱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住所陆良县城朝阳西街1号。主要负责人:段洪林,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赏糖荣,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树见,男,汉族,曲靖市陆良县人,1976年5月3日出生,住址:陆良县。被执行人:钱华芬,女,汉族,曲靖市陆良县人,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址:陆良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与李树见、钱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财产申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祥审判员 马从洋审判员 雷亚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