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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环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罗卫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环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罗卫杰,叶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环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红益村。被执行人罗卫杰,男,1972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叶国云,男,1973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浙0424执1407号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卫杰、叶国云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卫杰、叶国云银行存款人民币91511元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干炯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