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XX与赵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俊,刘涛,薛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715号原告:XX,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涛,男,住黄岛区。被告:薛少平,男,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XX与被告赵俊、刘涛、薛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刘涛、薛少平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XX。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