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赵东、吴爱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东,吴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财保14号申请人:赵东,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身份证号码::422121197011010036。被申请人:吴爱民,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申请人赵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爱民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赵东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爱民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