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尹德芝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德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680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德芝,外号“小伢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东县,暂住陕西省高陵区。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12月19日被减刑释放。201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德芝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陕01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尹德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尹德芝退缴未退赔之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谭某;责令被告人尹德芝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三百元,并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德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德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尹德芝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尹德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德芝撤回上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戚利宾代理审判员 裴 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