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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4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晓东与被执行人李永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晓东,李永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晓东,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李永星,女,汉族,1986年7月7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武晓东与被执行人李永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永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星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