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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通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翔润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汪学江、王立娜、余沛时、郭耀斌、吴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通瑞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翔润置业有限公司,汪学江,王立娜,余沛时,郭耀斌,吴涛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通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号。负责人汪学江,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婵,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沛时,该公司清算组成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翔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双仁府*号。法定代表人李中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罡,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汪学江,男,汉族。原审被告:王立娜,女。原审被告:余沛时,男,汉族。原审被告:郭耀斌,男,汉族。原审被告:吴涛,女,汉族。上诉人陕西通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翔润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汪学江、王立娜、余沛时、郭耀斌、吴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通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陕西通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通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陕西通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学玲审 判 员  付 栋代理审判员  滕欣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