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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某某诉被执行人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3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喧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