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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初2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066号之一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陈志强。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先明。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鑫代理审判员  程婧代理审判员  潘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